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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7日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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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一、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一)行政处罚依据1、非法采矿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

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一、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一)行政处罚依据

1、非法采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罚款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2、越界采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矿产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六)项。

5、非法抵押采矿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6、无证从事矿产资源经营活动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7、非法勘查矿产资源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8、非法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察、开采许可证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9、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10、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11、未按期开工或者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12、未按期缴纳有关费用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3、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4、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5、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6、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或开采、选矿等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17、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18、违法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19、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20、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1、逾期不汇交地质资料的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2、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24、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26、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27、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2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2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0、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31、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32、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33、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34、对地质灾害评估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5、地质灾害评估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6、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备案的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备案的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0、地质勘查注册登记人在申请资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或违反诚信原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第十六条。

(二)程序 时限

1、受理---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

3、立案--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调查

5、决定处理意见

6、撤案或移送

7、告知

8、陈辩.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5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9、处罚决定

10、执行

11、结案

二、矿产违法典型案件的处罚结果

2012年度,bet28365未查处矿产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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